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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电力2009】辅业集团多元发展

来源:股肱之力网 编辑:超级男孩 时间:2025-04-05 19:30:40

比如,前述案例中的这四个民警不能认为:既然自己是执法者就有理由来治安,就可以无视民权而强行进入民宅。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还可以收取费用,完全不必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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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发展是按照法律活动专业化和自治化方向进行的,它所带来的结果是造就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人在程序内的伦理,亦可简称为程序伦理。  有学者认为,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更具有危害力。从法律业内人士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期待社会大众能够理解他们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即强调职业特点。但是,人们谈论法律伦理的角度与出发点却是不同的。

无论律师或者法官,其职业伦理都具体化为法律业内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所吸纳,并受一定的限制。法律业内人士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换个角度看,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业内人士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与西方式法治以对人尤其是掌管公权之人的本性,以及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逻辑的幽黯假定为逻辑起点不一样,中国式法治一方面不是从人性论、权性论逻辑出发的,另一方面对于人性、权性的认识也不是绝对悲观的,而是相对乐观的

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想走出制度迷思的困境,就必须是中国式的,应当是中国人自己的实践探索。(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导) 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这种实用性考虑的传统一直延续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作为普遍理性和公众意志化身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个体、组织及其意志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与西方式法治以对人尤其是掌管公权之人的本性,以及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逻辑的幽黯假定为逻辑起点不一样,中国式法治一方面不是从人性论、权性论逻辑出发的,另一方面对于人性、权性的认识也不是绝对悲观的,而是相对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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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党或多党通过选举获得执政权,防止国家政权被某些特定集团垄断而作恶。或许文本上的法治可以照搬照抄,但现实中的法治必定根基于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政治背景。或许正是因为中国法治建设起搏点的务实主义特征,以及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缺乏对逻辑概念和普遍理性的西式信奉,所以,法治并未被置于最高的、独一无二的位置。从政治历史的角度看,每个新朝代、新政权的确立,基本上都是伟大领袖带领民众进行革命的结果,因此,权善论以及掌权者的性善论必将成为其意识形态宣传的基调和目的。

十八大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硬度增加了不少,但仍显不足:为限制政府职能和促进依法行政,我国开始试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但这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多进行的强制性之举。之所以如此,除了上述思维的辩证性、综合性特质外,还与我们对于公共权力和掌管者的本质特性与行动逻辑的假定有关。通过《宪法》、《人权宣言》或《大宪章》等宪政性文件确立公民自由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以此作为公共权力的禁区。在西方式法治信奉者看来,中国式法治的上述特征都显得过于松软温柔。

另一方面,我们思维的辩证性和综合性特质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把法治绝对化,我们会很自然地想到它的不足、想到其它治理战略并企图博采众家之长,于是以德治国(德治)的概念油然而生,并被认为与依法治国(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司法独立和实行法律职业者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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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国的执政者和立法者乃至普通民众总体上倾向于用家的概念来理解国,把国家权力比喻性地理解为家长权力(父权),期许官员能成为父母官。这至少部分缘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忽略了中国的现实需求、中国的文化思维以及中国的政治现实。

或许正是因为这种家化认识和期待,从古到今,中国官场的腐败似乎只是令人感到痛心并调低自己的期许,但并没有令人绝望,且无法决绝地将公共权力和掌权者视为必然的恶、必要的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重要《决定》,一方面是试图通过法治建设促进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另一方面是试图通过法治遏制公共权力异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宏观制度设计中,则表现为拒绝权利制衡的以恶制恶逻辑,对政府的预算约束也总是硬不起来。以恶制恶,用权力制衡权力。正是基于务实性的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法治系统化和综合化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复合有机体。中国人思考法治,不会像西方人那样专注于法治本身不断分析、分解、深入下去,而会从其政治生态、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等综合相关性的视角思考它的建设与发展,于是便有了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同步推进的法治建设观。

然而,有法不依现象仍司空见惯。即使是欧美大陆的发达国家,其法治内涵与模式也未尽相同。

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具有上述特征,除了我们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之外,还与历经几千年形成的中式思维模式的辩证性、综合性、系统性特征有关。反腐力度空前加强,越发重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仍只是将那些腐败者比喻为老虎、苍蝇,并未上升到对公共权力及其掌管者的一般性怀疑、更谈不上否定。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明确地将法治建设建立在明确的性恶论假设之上。或许正是因为我们对公权与人的性善论期许,我们在立法、司法和监督时总是显得不那么彻底和绝对。

隐含在西方式法治理论起点中的自由、民主、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并非其现实的策动源。这种西方式法治模式,从对公共权力及其掌管者的性恶论假设出发,基本原则是尽一切可能限制公共权力这个必要的恶,绝对避免绝对权力的存在。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治与法治 之争,实际上只是在治国方略和手段上的分歧,也就是统治者按照什么手段去统治国家的问题,既不涉及法律的内容问题,更未上升到政治哲学层面。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中国式法治无论经历多少曲折,终将是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违宪监督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及其规范性文件尊重和遵守宪法,但这与理想的法治还有距离。近代以来,中国不止一次试图临摹西方式法治图景,照抄照搬了许多西方法律制度。

20世纪30年代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其实也没有将自由民主理念与法治联系起来,依然是一种治理方法之争。理解和建设中国式法治,必须懂历史、看国情、谈人文、讲政治。

制度迷思不仅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影响人们的法治遵从行为抉择,还会影响民众对宏观政治制度的信任,影响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对于法律和法治,如同对其他事物的看法一样,我们一方面非常看重法制和法治的重要性,视其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显然,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公权异化、维护社会秩序,既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动机,也是(至少是)近期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历史的复杂性和政治的现实性,还造就了中国民众对青天大老爷、清官、父母官的期盼。(一)辩证综合务实性的法治思维 与西方式法治以权力与人的性恶论或人民主权理论作为逻辑起点不一样,中国式法治并不是从逻辑出发、基于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一种辩证综合务实性的选择。即使是在最宏大的政治叙事中,法治也只被务实地认为是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但非唯一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了定式化的强调。

这种选择浸染了中国文化深厚的实用主义精神:不惟书、不惟理、只惟实、只惟用。以下我们将沿着历史—社会—政治的思路,简要诠释中国式法治建设的两条逻辑主线。

因为我们对公共权力和政府职能基本上持积极看法,也不喜欢那种冷冰冰的监管,所以,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所谓的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甚至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说法,一些执法监管部门也时常将服务型××挂在口头。1996年起,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提上全国人大和党代会的议事日程,并写进了《宪法》(1999)。

1970年代末文革后的那场人治与法治的讨论取得的共识是:法治能有效防止当权者独断专行,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人民主权理论尽管与中国式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非其直接的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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